一、稅務稽查是如何選擇稽查對象?
根據《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案源信息的內容具體包括:
1、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稅收數據和信息,以及稅務局在稅收管理過程中形成的稅務登記、發票使用、稅收優惠、資格認定、出口退稅、企業財務報表等涉稅數據和信息;
2、稅務局風險管理等部門在風險分析和識別工作中發現并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信息;
3、上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等單位和上級稅務機關(以下統稱上級機關)通過督辦函、交辦函等形式下發的督辦、交辦任務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4、檢舉人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5、受托協查事項形成的稅收違法線索;
6、公安、檢察、審計、紀檢監察等外部單位以及稅務局督察內審、紀檢監察等部門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7、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和自發情報交換等過程中形成的國際稅收情報信息;
8、稽查局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案件線索、處理處罰等稅務稽查數據;
9、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共享的涉稅信息以及稅務局收集的社會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10、其他涉稅數據、信息和稅收違法線索。
二、稅務案源稽查哪些情況可以作暫存待查處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暫存待查處理:
1、納稅人狀態為非正?;蛘咦N的督辦、交辦案源信息,經督辦、交辦部門同意可以作暫存待查處理;
2、納稅人狀態為非正常、注銷或者稅收違法線索不清晰的檢舉案源信息可以作暫存待查處理;
3、納稅人走逃而無法開展檢查的可以作暫存待查處理;
4、其他不宜開展檢查又無法退回的情形。
三、企業有哪些情況,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額?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四、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進行哪些稅務檢查?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五、不出示《稅務檢查證》可以對企業進行稅務檢查嗎?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檢查證只限于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轉讓或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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